北京传媒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违宪违纪官场腐败的深度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运吹冲锋号”。……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绝不姑息。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官官相护言代法、法无定法”民告官”,就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强占地皮引发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光天化日之下玩套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私有财产等社会问题。
本案件受害人朱学虎、李之芊两位六旬老人,花掉一生血汗钱,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地块拍卖会上,依法获得的9022.86平方米土地产权,被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非法侵吞。从而二位老人不服,走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道路。“民告官”却处处碰壁,国土局腐败与法院审判长及其后台串通一气,以地方土政策对抗宪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老人为讨个说法,卖去两套房子,上访打官司,现落得一无所有……在万般无奈之下多次到北京寻求媒体的帮助。他们坚信习主席的“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伟大指示。希望通过北京传媒的力量,向社会揭露真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宪法和人权,让腐败贪官枉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二中执字第(1132-1138)-2号(2002)二中保经初字第254-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二 0 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二、……
三、将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洪泥河桥东南房产(所有权证号津南字第00488号,面积103.46平方米)所有权转到朱学虎(身份证号:120112195801072137)名下。
四、将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洪泥河桥东南土地使用权(地号7-024)转到朱学虎(身份证号:120112195801072137)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 0 0 三年十月十八日
原告朱学虎在中国共产党召开二十大前夕,携爱人李之芊多次到北京中国法治报道、中国司法警察新闻网、中国警事杂志、中国新经济观察等多家媒体求助、举报,请求记者法律援助。
2022年10月,北京传媒记者、律师在天津事发地,法治调查、明察暗访后的客观事实是: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欺压百姓不作为,以言代法乱作为,他们官官相护捞油水,在九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产权问题上,产生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而显露出天津国土系统严重腐败,贪官与开发商及建筑老板形成利益链,受害人朱学虎私人财产受到非法侵吞,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
2002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审结,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被强制执行,而进入天津中院安排的拍卖程序。
本案原告朱学虎,通过竞标出价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原属于天津市海河电冰箱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地号为7-02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证号为津南字第00488号面积为103.46平方米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洪泥河桥东南房产的所有权。
2003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执字第(1132-1138)-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该项事实。另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下发(2002)二中执字第(1132-1138)-10号执行通知……敦促被告执行该宗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
事实证据表明7-024地块的原有面积为16818.25平方米,2004年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仅为原告办理了7795.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今尚有9022.86平方米土地处处刁难没有过户。
2014年9月5日以来,原告朱学虎及其亲属多次向被告申请发证,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作为!到后来竟编造出原告放弃并以此为由,不予发证。
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文件,津国土房津南发(2014)274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公然违反宪法,对抗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经北京传媒记者、律师明察暗访,天津市第二中院一手操办的地块拍卖会是委托天津东方拍卖股份合作公司经办。由于有关津南区津沽公路洪泥河桥东南国有土地使用权,天津贪官污吏及开发商暗箱操作,并买通国土局领导,从而造成面积16818.25平方米的土地流拍一次,其侵吞朱学虎个人土地财产的丑恶嘴脸昭然若揭。
上诉人(原告)朱学虎依法取得的1681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保护。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出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就是妄图侵吞原告朱学虎的个人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悖。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原告朱学虎9022.86平方米的产权作为界外地予以退出,并用非法手段胁迫、致其非自愿的在保证书上签字均属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该 “不予登记”通知书也是跑马圈地的腐败佐证,理应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本案中上诉人从没有签署过任何保证文书,国土局所谓的卷宗里的上诉人签字均系假冒。被告人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公然伪造虚假文件,在一审中被告人所提供的主要证据系全部伪造,理应予以驳斥,但事实是,上诉人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张,一审法院宣布不予受理。从中不难看出,一审法院与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官官相护,制造腐败,妄想侵吞原告的土地所有权。
被上诉人国土局不同意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即使是假证据也不影响本案,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其提供的假证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此乃不打自招。
2018年4月17日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伪造“朱学虎”签字名字的字迹与样本,“朱学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以上足以证明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区人民法院、市第二中院,官场腐败的丑恶嘴脸大暴露,实属以权枉法、巧取豪夺,置百姓利益而不顾。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上讲:“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习主席曾多次在中央机关讲话中,明确指示:“一切依照《宪法》办事,政府面前有‘人民’两字,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政府依法行政与群众的权利获得感紧密相关,所谓的“良法善治”离不开每一次行政执法,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的曹德文、张金路、贾志朋等人及其后台勾结腐败,官官相护,公然无视《宪法》,妄图侵吞原告朱学虎名下的9022.86平方米的土地。他们处心积虑伪造公文材料,假冒原告签字,形成原告自愿放弃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公然庇护违宪违纪的腐败分子——曹德文、张金路、贾志朋……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一审、二审错判。
北京九家传媒联合调查组恳切希望,各级政府、党委、纪委、政法委、公检法,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我们迫切要求北京市最高法院,天津市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大法,依法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经字第229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传媒强烈要求彻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勾结主审法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腐败黑洞,还上诉人朱学虎九千多平方米的产权所有土地。我们北京传媒的法治记者、律师将拭目以待,跟踪报道,为民发声,主持正义,吹响清正廉明的冲锋号。
北京中国法治报道 中国司法警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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