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兰向媒体反映说:“张某丽是骗贷罪犯赵某均的老婆,赵某均是淇县绿佳牧业集团原法人,因骗取淇县信用联社1.389亿贷款一分未还,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刑5年零6个月。张某丽是绿佳牧业集团的出纳,其丈夫赵某均一伙的骗贷巨款都由张某丽藏匿掌控。赵某均一伙案发后,张某丽只被羁押6个月便被取保候审侥幸逃脱惩罚。赵某均一伙虽被判刑,但1.389亿赃款却未被追回,后来张某丽向外放贷用的就是这批赃款。在赵某均被判刑的当月,张某丽就急不可耐地开始洗钱,通过白手套账户向外放贷获利几千万。也是在赵某均被判刑当月,张某丽就用骗来的赃款将其女儿送往美国留学,4年花费400多万。”
上四图:刘景兰的实名举报信(复印件)。
“2015年3月25日”,刘景兰接着说,“张某丽以借款一年到期为由,到我家说是要换借条,当时她忽悠我,在不扣减她已抽走资金的情况下,让我照抄老借条,她假惺惺地对我说,‘这只是为了换个新条子,没有别的意思’,当时出于善意,就按她说的办,未作防备,而中了她的圈套。2016年6月16日,张某丽以我向她借款500万,只还了100万,还欠她400万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了我。然后她就操纵法院有关法官,只开庭短短20分钟就早早结束庭审,接着就枉法裁判,非人道突击执行,制造了残酷坑害我的典型错案,至今已从我身上非法掠夺钱财1019万元。至此张某丽勾结串通司法人员彻底把我逼上了绝路……”说到这里,刘景兰止不住悲伤失声痛哭起来……
“我发现张某丽为洗白骗来的巨额赃款玩白手套后”,刘景兰擦擦眼泪继续说,“就勇敢地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赃。经我举报,2021年3月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鹤壁市公安局成立了‘赵某均、张某丽骗贷专案组’进行追赃。经专案组侦查,我所举报的超5000万赃款有了下落,专案组答复我,说我所举报事实属实,并告知我,已将案卷移交给案发地淇县公安局经侦队。专案组还告诉我一周内将对张某丽等人抓捕追赃。案件移交给淇县公安局经侦队后,他们却压案不办,直到2021年8月16日才回复我称,‘张某丽挪用资金罪已过追溯时效,不予立案。’就这样,鹤壁市公安局专案组已经查实的赃款,却被淇县公安局经侦队莫名其妙地不立案不追赃了。因此,张某丽又一次逃脱惩罚,成为漏网之鱼。就这样,骗贷窝赃嫌犯张某丽在关系网保护伞的保护下,逍遥法外至今。”
刘景兰告诉媒体,逍遥法外的张某丽,发现我向公安机关举报她窝赃洗钱的消息后,就在关系网保护伞的支持下,勾结串通有关法官,采用貌似合法的手段,疯狂地打击报复她。进而张某丽又蒙蔽和误导有关法官用虚假诉讼的伎俩将她置于死地。
为了澄清事实揭露张某丽的虚假诉讼,刘景兰说:“2014年3月份,我在张某丽的引诱下,她以投资的名义转账500万元资金,随后她又很快抽回资金,张某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洗钱。在张某丽到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之前,我已向张某丽清偿了587万元,张某丽在起诉我时,她欺骗法庭,故意将这个我已全部清偿的事实给隐瞒了。”
上四图:刘景兰申诉与张某丽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报告(复印件)。
“张某丽这个人太阴险,太缺德。”刘景兰接着说,“2015年3月25日,张某丽以‘延续诉讼时效为借口’,让我照抄一份2014年3月24日我写的借条,作为新借据存查,然后当场撕掉老借条,但在换写新借条时,没扣减我已还款587万元的款额,张某丽只承认我向她还款100万元。张某丽隐瞒我向其还款587万元的事实,利用我在其蒙骗情况下所抄写的新借条起诉我,且在开庭前不向我送达起诉状和任何证据,只开庭20分钟就草草结束庭审,这是在走过场在演戏!张某丽勾结串通有关法官如此做作,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临别,刘景兰特别向媒体强调说,张某丽出借资金来源非法,是典型的洗钱行为,张某丽已涉嫌违法犯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鹤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书,认定赵某均仍欠淇县信用联社贷款1.389亿至今分文未还。赵某均张某丽夫妇实为骗贷共犯,他们于2012年3月被羁押,同年9月张某丽被取保候审的事实,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丽向外出借的资金为非法所得,其根本就不具备原告的资格。当事法院法官和领导,明知张某丽的出借资金是赃款,涉及刑事犯罪,是非法所得而装聋作哑,不及时把刑事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这样的法院领导和法官,实际上是犯罪嫌犯张某丽的保护伞。当事法院领导和法官之所以甘冒法律风险而给张某丽打掩护充当保护伞,其背后肯定有故事。
最后刘景兰向媒体表示:“我心里非常明白,现在来自各方面对我的刁难和打击,都是由我举报赵某均、张某丽和关系网保护伞违法犯罪而引起的。现在对我实施的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和相关刁难攻击,都是对我举报违法犯罪正义行动的打击报复,对此我决不会屈服。虽然我已身处绝境,但我仍然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相信党和政府。我坚信,乌云不会永远地遮住太阳,在我和众多同情我遭遇的正义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张某丽和其关系网保护伞最后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举报违法犯罪的正义行动最后必定会取得胜利。”
上四图:刘景兰致郑州市金水区政法委及各位领导的求助信(复印件)。
媒体在河南南阳郑州等地暗访时,又访问了多名知情人,他们向媒体反映有关刘景兰、赵某均和张某丽等人的相关事项,与刘景兰说的基本一样。知情人还特别向媒体反映,弱女子刘景兰非常冤枉,骗贷窝赃嫌犯张某丽等人,在关系网和保护伞的支持下太猖狂了。
短评:
警惕并防止不法分子关系网和保护伞破坏司法公信力
看了前面的报道,笔者颇感震惊,在我们的法治社会中竟会存在如此怪事!
此报道揭示出的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明知赵某均和张某丽藏有巨额赃款,当地警方为什么不予立案追赃?二是张某丽利用赃款大肆放贷,是一个事实上的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三是张某丽隐瞒事实制造假证、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先说第一个问题,从前沿媒体揭示的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中得知,赵某均一伙骗取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过亿资金,案发后赵某均被判刑入狱,但赃款未被追回。经举报人的举报引起鹤壁市公安局的重视并成立专案组处理此事,当鹤壁市公安局追赃专案组查实巨额赃款下落,将案件移交给辖区淇县公安局经侦队查办时,淇县公安局经侦队却以已过追溯时效不予立案为措辞,放纵了窝赃洗钱犯罪分子,淇县公安局经侦队在客观上充当了张某丽等窝赃洗钱嫌犯的保护伞。
关于张某丽作为职业放贷人利用骗贷赃款向外放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构成洗钱罪和非法转贷罪。张某丽如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丽作为职业放贷人,经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放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虚假诉讼问题,从前沿媒体揭露的事实真相来看,张某丽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在客观上张某丽隐瞒刘景兰已清偿587万元款项的事实,并提供假证据误导法官错判,严重的损害了刘景兰的财产权。因此,张某丽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如果要查办的话,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丽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话,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前沿媒体所揭露的事实,张某丽属于情节严重的那种虚假诉讼。
从前面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违法犯罪分子对国家法律的破坏和对受害人财产的侵犯。除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违法犯罪分子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对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严重破坏。从某些方面来看,犯罪分子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比犯罪分子的破坏后果更加严重。如同世界名人培根所说,犯罪是无视法律,污染的是水流,而犯罪分子的关系网和保护伞破坏的是法律,污染的是水源,破坏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其破坏性要比一般犯罪严重的多。因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并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对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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